(2016)黑0708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与刘X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刘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8民初47号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法定代表人郭X,职务行长。被告刘X,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不详,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与被告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50元减���收取5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 爽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