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04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乡东上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南阳乡白石崖村。负责人莫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公司就诉争纠纷已与被告乙公司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长 房艳蓉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