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国聘、张倩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国聘,张倩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11号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55号3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吉,该公司职员。被告叶国聘。被告张倩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聘、张倩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7元,减半收取60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64元,由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