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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国聘、张倩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国聘,张倩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11号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55号3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吉,该公司职员。被告叶国聘。被告张倩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聘、张倩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7元,减半收取60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64元,由原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