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廖福华与高忠彬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福华,高忠彬,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廖福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高忠彬,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凤,住木兰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忠彬、王凤履行义务,现查被执行人高忠彬、王凤外出打工,家里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福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