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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保良与王建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保良,王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再字第12号原审原告王保良,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八路镇山北村村民,住太原市府西街奶生堂小区3-3-9。身份证号码。原审被告王建红,又名王建宏,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正大街西十二巷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保良与原审被告王建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因原审原告王保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审原告王保良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