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邓法民初字第0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左白粉诉彭新燕、郑胜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白粉,彭新燕,郑胜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邓法民初字第02634号原告:左白粉,女,生于1953年8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元辉。被告:彭新燕,女,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郑胜冬,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白粉诉被告彭新燕、郑胜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白粉于2016年3月3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白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白粉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