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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素云与刘维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云,刘维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76号原告:冯素云,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120。被告:刘维芝,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133。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云诉被告刘维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云撤回对被告刘维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伟庭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