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朦、董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朦,董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刘朦,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董利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朦与被执行人董利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60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66421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60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