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易风与刘国良、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风,刘国良,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489-2号申请执行人易风,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国良,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易风与被执行人刘国良、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良、张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风与被执行人刘国良、张建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易风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易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湘蓉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贺洋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 英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