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焕菊与何明勇、何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焕菊,何明勇,何明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号原告:韩焕菊,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被告:何明勇,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被告:何明科,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韩焕菊诉被告何明勇、何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