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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永全与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全,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赵永全,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高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玉琴(原告赵永全妻子),女,农民,住高台县高台县宣化镇站南十三社。被告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磊,甘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华,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高台县人,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的原告赵永全诉与被告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永全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其50元。审 判 员  贺永军代理审判员  邢玮玮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蒲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