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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小琼与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琼,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异22号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杨保军,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赵小琼。被执行人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小琼与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云梦支行)于2016年3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工行云梦支行称,法院从我行扣划的款项属于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为按揭贷款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并开立保证金账户,申请人对该账户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对该账户存款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账户的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作出(2016)鄂0902执1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90157元。另查明,本院扣划款项的账户是被执行人的单位结算账户,用于一般结算用途,不属保证金专户,且资金并未进入保证金专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单位银行账户为普通单位结算账户,并非特定专户,人民法院有权对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扣划。故,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兵审 判 员  肖育芬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