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锦耀与万秉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锦耀,万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万锦耀。被执行人万秉忠。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秉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锦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秉忠系陆川县初级中学退休教师,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511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万秉忠退休工资3800元至陆川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