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锦耀与万秉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锦耀,万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万锦耀。被执行人万秉忠。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秉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锦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秉忠系陆川县初级中学退休教师,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511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万秉忠退休工资3800元至陆川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