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97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