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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97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