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0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