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兰廷与康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兰廷,康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白兰廷,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志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兰廷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48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康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保全费520元。本案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5448民事判决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