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5执117号之1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望奎县人。依据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执行罚金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振耀审判员 吕元合审判员 陈妹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