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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丁士彬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丁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丁士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志刚与被执行人丁士彬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赵志刚发现被执行人丁士彬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