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444号原告马XX被告马XX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艳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