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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444号原告马XX被告马XX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艳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