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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友与余银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友,余银曹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758号原告:张玉友,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余银曹,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友诉被告余银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玉友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