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328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3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甲,女,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乙,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丙,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丁,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