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328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3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甲,女,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乙,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丙,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丁,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