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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代智、刘新玉、殷尉策、威远县严陵镇六福宾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代智,刘新玉,殷尉策,威远县严陵镇六福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代智被执行人:刘新玉被执行人:殷尉策被执行人:威远县严陵镇六福宾馆。负责人:刘新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代智、刘新玉、殷尉策、威远县严陵镇六福宾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