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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书林诉三都乡罗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书林,三都乡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董书林,男,河北省临漳县人。被告三都乡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林瑞,男,现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孔繁荣,男,系该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陈禅文,男,该村支委委员。原告董书林诉被告三都乡罗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书林、被告罗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孔林瑞、委托代理人孔繁荣、陈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书林诉称,2008年间原告为被告修建猪场的化粪池、村煤矿的零星工程、维修村的库房,工程总价307633元,经多次结算,被告还欠工程款17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70000元。被告罗庄村委会辩称:原告做了上述工程是事实,但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只要确定了工程价款,我们立即支付。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8月,原告为被告建设了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混合结构库房维修及煤矿坑口的零星工程进行施工,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80000元。现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0000。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双方在审理中均同意以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为依据进行结算。2016年1月19日本院通过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智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所做的工程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为211114.39元。上述事实上有山西智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收取被告工程款的收条、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印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设了工程造价211114.39元工程的事实清楚,被告支付了180000元工程款,余款31114.39元工程款被告应予支付。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昔阳县三都乡罗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书林工程款31114.3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鉴定费8400元;由被告罗庄村委会负担5050元,原告负担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令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