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永坤、李琼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坤,李琼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坤,男,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2001年1月4日因练习和宣传“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被玉溪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琼美,女,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2005年7月14日因练习和传播“法轮功”相关宣传材料被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逮捕。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被告人李永坤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坤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在1999年7月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后,被告人李永坤无视国家法律,坚持练习“法轮功”,并积极宣传、散发“法轮功”思想及宣传品。2001年1月4日,被告人李永坤因练习和宣传“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被玉溪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之后,被告人李永坤仍不思悔改,继续坚持练习和积极宣传“法轮功”,并在办公室电脑和家中的电脑中安装“自由门”等突网工具软件登陆“明慧网”进行浏览、收发电子邮件和下载有关“法轮功”资料,并将下载的宣传资料进行制作后,以电子信息为载体通过QQ、微信等社交网站向李某、代某某等人传播,以纸质和光盘为载体向金某某、张某甲(已作不起诉处理)等周围的人员散发,于此同时,还在不设密码的QQ空间内,对有关“法轮功”文章进行转发供不特定人浏览、阅读、转载和评论。2、被告人李琼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琼美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1999年7月“法轮功”被取缔后,被告人李琼美仍坚持练习,并在江川县境内宣传、散发“法轮功”思想及宣传品。2005年7月14日被告人李琼美因练习“法轮功”和传播相关宣传品被江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但被告人李琼美仍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继续坚持练习“法轮功”,向他人积极宣传“法轮功”思想,并通过报刊、卡片、光盘、短信等载体,向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张某甲等周围的人员积极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经鉴定,被告人李永坤持有的疑似法轮功宣传品光盘21片、录影带3盘、书籍14本、法轮功心得笔记4本、人民币5元、传单43份、电子数据29960个(从被告人李永坤家中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办公室台式电脑、两个U盘中提取);被告人李琼美持有的光盘191片、录音带9盘、印有法轮功宣传材料的人民币1111元、书籍33本、图片13张、宣传资料614份、明慧周刊210本、明慧周报616张、正见周刊61本、其他书籍87本、修炼心得37份、护身符、吊坠、书签551份、电子数据16133个(从被告人李琼美家中笔记本电脑、两部MP3、手机中提取);张某甲持有的光盘10片、录音带4盘、书6本、报刊10份、修炼心得5份、万年历1本、宣传单99页、电子数据1505个(从张某甲家中台式电脑、办公室台式电脑、两部手机中提取);毕某甲持有的光盘2片;李某乙持有的光盘2片;李某持有电脑中的电子数据2个;张某乙持有电脑中的电子数据18条;赵某某持有的光盘1片;代某某持有电脑中的电子数据2个,均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从被告人李永坤办公室查获的一部黑色直板苹果4S手机、戴尔台式办公电脑一台、黑白色TenDaF无线网卡一张、黑白色U盘一个、博思金属加密卡一张、黑色联想扬天safekey卡一张、紫光电子播放器(4G)一个、翻墙软件光盘一张、神歆光盘2张、一寸河山一寸血24集光盘一张、联想DVD光盘7张、A4打印纸宣传资料14份、被告人李永坤身上的涂有法轮功宣传品的一元人民币7张及五元人民币一张;2、从被告人李永坤家中查获的联想电脑主机一台、黑白SSK移动硬盘一块、光盘20张、神歆光盘2张、录音带3盒、A4纸打印宣传资料56份、法轮功书籍3本、学习心得笔记本4本、学习法轮功心得一份、法轮功宣传书签一张、护身符一张、手写通信录3张;3、从被告人李琼美人身及家中查获的涂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10元人民币4张、五元人民币105张、一元人民币546张、一部白色直板东信手机、一部白色玺米手机、MP3及MP4播放器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多功能打印机一台、以及大量法轮功光盘、录音带、宣传资料等;4、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传播给他人的法轮功光盘5张、纸制宣传资料2张。二、书证:立案决定书、劳动教养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移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三、证人张某甲、毕某乙、代某某、邢某、金某某、李某丙、叶某某、王某、王某甲、史某某、李某丁、王某乙、毕某甲、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戊、刘某某、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供述;五、鉴定意见书;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七、电子数据:1、被告人李永坤使用的QQ空间日志共计117条,其中对疑似涉及法轮功的内容进行截屏94篇;2、证人李某使用QQ空间调取李永坤使用的QQ所发信息内容涉及法轮功宣传,并将该信息内容进行提取和截图固定;3、被告人李永坤办公室所使用戴尔电脑中发现在IE浏览器记录有对“minghui.org”(明慧网)网站访问的历史记录;在电脑C盘上安装自由门和无界等软件、涉及法轮功内容的15个docx格式文件、27个多媒体文件进行提取;对被告人李永坤QQ号(昵称读圣书听圣音)和QQ号(昵称童心雪莲)聊天记录中关于法轮功的内容进行固定提取;在电脑D盘上提取涉及法轮功内容的多媒体文件4个、压缩文件4个;电脑F盘上涉及法轮功内容的chm格式文件200个、docx格式文件5个、doc格式文件122个、html格式文件5个、RTF格式文件2个、多媒体文件531个、压缩文件56个、gif和jpg格式文件37个、2015年晚会的DVD光盘封面图片进行固定提取;4、被告人李永坤家中联想电脑中检取多种突网软件、法轮功文件视频资料,以及擦除文字和刻录软件运行痕迹;5、被告人李永坤家中SSK移动硬盘中大量法轮功文件,以及明慧网下载文件和下载方法等内容进行固定提取;6、被告人李永坤在明慧网站注册邮箱jcclgd@zheng.nian中涉及法轮功内容,其中收件有25封邮件,已发24封邮件,对该证据固定提取;7、被告人李琼美家中提取的MP3以及惠普笔记本电脑中检出大量法轮功内容的电子数据,并将该证据固定提取;8、证人张某甲、代某某、李某丙等人手机和电脑中提取被告人李永坤发送的相关法轮功的电子数据,经检查固定提取。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明知法轮功为邪教已被依法取缔,并且二被告人曾因宣传法轮功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通过网络载体、光盘、纸制品以及涂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流通货币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法轮功,从而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对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永坤、李琼美归案后既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也不认罪。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永坤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李琼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光盘236片(法轮功宣传品)、录音带16盘(法轮功宣传品)、书籍134本(法轮功宣传品)、法轮功修炼心得46份(法轮功宣传品)、图片13张(法轮功宣传品)、宣传单142份(法轮功宣传品)、宣传资料614份(法轮功宣传品)、护身符、吊坠、书签551份(法轮功宣传品)、明慧周刊、周报826份(法轮功宣传品)、正见周刊61本(法轮功宣传品)、万年历1本(法轮功宣传品)、报刊2份(法轮功宣传品)、通讯录3张(手写在16K纸张上的通讯录,共6页)、信件2封(史某某收)、电脑主机1台(联想牌电脑主机1台,银黑色)、移动硬盘1个(黑白色SSK移动硬盘)、手机1部(黑色直板苹果4S手机)、台式电脑1台(戴尔牌,机箱一台、鼠标一个、键盘一副、显示器一台)、无线网卡1个(黑白色TenDa无线网卡)、u盘1个(黑白色u盘,有一根绿色线悬挂)、加密卡1个(金属材质、可旋转,其中一面写有博思软件字样,另外一面写有加密卡、编号:201201739字样)、扬天safekey1个(黑色,联想牌,背面写有扬天safekey字样)、笔记本电脑1台(型号HPpaviliong4Notebookpc,颜色为银色)、手机1部(品牌:东信E69,串号356639010133184,正面白色)、手机1部(玺米手机一部,白色直板)、mp31台(黑色,正面有DEC字样)、mp41台(白色,正面有HD字样)、彩色打印机1台(EPSON牌R230打印机)、多功能打印一体机1台(型号:DCP-7010,白色)、手动切纸机1台(正面“soonye”字)、mp32个(白色一个,黑色一个)、充电器1个(黑色)、读卡仪1个(荧光色)、电话卡1张(SIM卡)、彩色打印机墨水6瓶(6瓶不同颜色的墨水)、彩色打印机墨盒6个(彩色打印机墨盒6个)、墨水2瓶(黑色碳素墨)、A4纸1466张(未使用,“高级豪”品牌)、相片打印纸4张(未使用)、订书机1个、订书针1盒、自封袋88个、联名担保书彩色复印件1张(内容为“联名担保法轮功人员”)、出库单1张(内容为“李永坤购买光盘出库单”)、出库单1张(内容为“李永坤购买笔记本电脑、方形垫”出库单)、收款收据2张(内容为“李永坤购买笔记本电脑、光盘的收款收据”)、手写材料6张(写有人名、电话号码、退党团队等字样)、手写材料4张(写有李洪志言、个人想法等内容)、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1张(内容为“李永坤取款信息”)、台式电脑1台(杂牌组装机,soeyi机箱,viewsonic显示器)、手机2部(三星白色9152手机;华为白色C88160手机)、笔记本2本(红白色offic、蓝白色office笔记本各一本)、读卡器、sd卡、u盘2个(白色SSK读卡器;蓝色2GSD卡;蓝色gei14Gu盘)、纸片1张(15877953703、15008775963,该客户只能以用户名登录)、家用台式电脑1台(组装机,LG机箱,dell显示器,LG键盘)、可携式存储装置1部(黑色Seagate牌,存储法轮功宣传品电子数据)、人民币0.1123万元(上面印有邪教宣传字样,面值1元的553张,面值5元的106张,面值10元的4张)予以没收,其中相关法轮功宣传材料予以销毁,涂有法轮功宣传材料的人民币上交财政处理,搜查、鉴定意见通知、宣布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光盘44张、检查、勘验电子数据的光盘4张附卷存档。上诉人李永坤提出其行为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权,我国没有法律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组织。上诉人李琼美以原判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权,我国没有法律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组织,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未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其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坤、李琼美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多次公开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上诉人李永坤、李琼美所提其行为属于信仰自由、不构成犯罪等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选择性罪名,上诉人李永坤、李琼美的行为系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并无“组织”行为,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量刑。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确,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涉案财物处理部分(涉案财物处理清单附后);二、撤销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人李永坤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李琼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琼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李永坤、李琼美的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红胜代理审判员马艳归代理审判员崔智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娇附:涉案财物处理清单编号 名称 数量(金额) 特征 处理方式 01 光盘 236片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2 录音带 16盘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3 书籍 134本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4 法轮功修炼心得 46份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5 图片 13张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6 宣传单 142份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7 宣传资料 614份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8 护身符、吊坠、书签 551份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09 明慧周刊、周报 826份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10 正见周刊 61本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11 万年历 1本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12 报刊 2份 法轮功宣传品 没收销毁 13 通讯录 3张 手写在16K纸张上,共6页 没收 14 信件 2封 史某某收 没收 15 电脑主机 1台 联想牌电脑主机,银黑色 没收 16 移动硬盘 1个 黑白色SSK移动硬盘 没收 17 手机 1部 黑色直板苹果4S手机 没收 18 台式电脑 1台 戴尔牌,机箱一台、鼠标一个、键盘一副、显示器一台 没收 19 无线网卡 1个 黑白色TenDa无线网卡 没收 20 u盘 1个 黑白色,有一根绿色线悬挂 没收 21 加密卡 1个 金属材质、可旋转,其中一面写有博思软件字样,另外一面写有加密卡、编号: 201201739字样 没收 22 扬天safekey 1个 黑色,联想牌,背面写有扬天safekey字样 没收 23 笔记本电脑 1台 银色、型号:HP paviliong4 Notebookpc 没收 24 手机 1部 品牌:东信E69,串号356639010133184,正面白色 没收 25 手机 1部 玺米手机,白色直板 没收 26 mp3 1台 黑色,正面有DEC字样 没收 27 mp4 1台 白色,正面有HD字样 没收 28 彩色打印机 1台 EPSON牌R230打印机 没收 29 多功能打印一体机 1台 型号:DCP-7010,白色 没收 30 手动切纸机 1台 正面“soonye”字 没收 31 mp3 2台 白色、黑色各一台 没收 32 充电器 1个 黑色 没收 33 读卡仪 1个 荧光色 没收 34 电话卡 1张 SIM卡 没收 35 彩色打印机墨水 6瓶 不同颜色的墨水 没收 36 彩色打印机墨盒 6个 没收 37 墨水 2瓶 黑色碳素墨水 没收 38 A4纸 1466张 未使用,“高级豪”品牌 没收 39 相片打印纸 4张 未使用 没收 40 订书机 1个 没收 41 订书针 1盒 没收 42 自封袋 88个 没收 43 联名担保书彩色复印件 1张 内容为“联名担保法轮功人员” 没收 44 出库单 1张 内容为“李永坤购买光盘”出库单 没收 45 出库单 1张 内容为“李永坤购买笔记本电脑、方形垫”出库单 没收 46 收款收据 2张 内容为“李永坤购买笔记本电脑、光盘”的收款收据 没收 47 手写材料 6张 写有人名、电话号码、退党团队等字样 没收 48 手写材料 4张 写有李洪志言、个人想法等内容 没收 49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 1张 内容为“李永坤取款信息” 没收 50 台式电脑 1台 杂牌组装机,soeyi机箱viewsonic显示器 没收 51 手机 2部 三星白色9152手机;华为白色C88160手机 没收 52 笔记本 2本 红白色offic、蓝白色office笔记本各一本 没收 53 读卡器、sd卡、u盘 白色SSK读卡器;蓝色2GSD卡;蓝色gei14Gu盘 没收 54 纸片 1张 15877953703、15008775963,该客户只能以用户名登录 没收 55 家用台式电脑 1台 组装机,LG机箱,dell显示器,LG键盘 没收 56 可携式存储装置 1部 黑色Seagate牌,存储法轮功宣传品电子数据 没收 57 人民币 1123元 印有邪教宣传字样,面值1元的553张,面值5元的106张,面值10元的4张 没收、上缴财政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