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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11号原告:刁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原告刁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