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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xx诉毕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228号原告王XX,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街道福顺小区**号楼*****号。身份证号2302041983********。被告毕XX,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华区建设路街道北民强社区9组建设大街光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2021982********。原告王XX诉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剑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剑锋负担。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