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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陆万忠与陆中华、顾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中华,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撤销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陆万忠。委托代理人:张坚刚,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陆中华。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顾芳。再审申请人陆万忠因与被申请人陆中华、顾芳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撤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万忠申请再审称:(一)陆中华、顾芳应对陆万忠知晓其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陆万忠不知道陆中华、顾芳处分父母财产具有合理性。1、陆万忠是在2014年起诉陆中华、陆美兰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才知晓陆中华与顾芳的离婚调解书内容,故陆万忠在2014年7月申请追加顾芳为被告。2、按照农村习俗,陆万忠不可能在家庭发生变故、母亲仍健在时提出继承父亲遗产。陆万忠常年在外,与陆中华很少见面,也不会向陆中华打听其与顾芳离婚协议的内容。3、顾芳曾经提出愿意向陆万忠进行补偿,这一事实说明陆万忠一直不知道离婚协议内容。(二)陆中华与顾芳共同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陆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健应到庭陈述离婚时是否告知应先析产的事实或通知陆金娜财产分割一事,二审法院对此没有审查。综上,陆万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被申请人陆中华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陆万忠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陆万忠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起本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起诉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陆万忠主张其直至2014年7月方才知晓1999年8月6日作出的(1999)港民初字第273号陆中华与顾芳的离婚调解书中对于涉案房屋的处分侵害其合法权益。经一审法院调查,陆万忠与陆中华系兄弟关系,陆中华与顾芳离婚时陆家姊妹都很关心,陆万忠其余姊妹对于离婚调解书内容均知晓,陆万忠女儿陆健在该离婚案件中也作为陆中华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整个诉讼过程,陆万忠该主张有违常理,一、二审法院未予采纳陆万忠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因此,陆万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其主张撤销(1999)港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陆万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万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蔚代理审判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