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惠兰、徐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兰,徐斌,陈联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异36号异议人张惠兰(被执行人),异议人徐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联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联光与被执行人徐斌、张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惠兰、徐斌于2016年3月21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惠兰、徐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惠兰、徐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惠兰、徐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高俊梅审判员 吴以虎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肖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