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马闯与方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闯,方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马闯,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方峥,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马闯与被执行人方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12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同意以10万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方峥签订协议之日支付6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付2万元,2016年12月20日前付2万元,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二、申请人马闯收到6万元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峥财产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案外人张铁林自愿为本案未付4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案外人在接到申请人通知后3日内付清,否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执行案外人财产;四、执行费181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闯承担;五、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付款时,申请人应向其出具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方峥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闯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