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位兴成与魏白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兴成,魏白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059号原告位兴成。被告魏白粉(魏素华)。原告位兴成与被告魏白粉(魏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位兴成诉称,被告魏白粉(魏素华)在农历2013年正月11号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百分之零点五,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位兴成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位兴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新琦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