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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02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某某所有的在苗圃滩财政局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0015**),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某某所有的在苗圃滩财政局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00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