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徐珍、林金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珍,林金芝,张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徐珍,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林金芝,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学义,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金芝、张学义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徐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金芝、张学义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