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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85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公务员。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