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未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徐XX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未民初字第55号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XX。委托代理人李平波,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社区居委会杨家组。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一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琪、杨玉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静楠担任记录。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波、被告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12日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个,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被告没有承担家庭责任。婚后也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两个,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XX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没有问题,不同意离婚。原告家里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2006年被告生育大女儿后,就一直被家人看不起,过了两年生的又是女儿,原告母亲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找被告麻烦。原告在外打工不稳定,两地分居也并不是被告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2002年经原告的亲戚介绍相识,2004年3月12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3月26日生育长女XX,现读小学。2012年7月18日生育次女徐玮辰,现读幼儿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为了家庭生活开支,原告赴广东省东莞市工作,2013年回岳阳,被告在生育女儿后仍在广东省广州市工作,两人聚少离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放弃广东的工作回岳阳与原告一起抚养小孩建设家庭。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信息、XX、徐玮辰的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XX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互相了解应属充分,婚后双方共同操持家庭,夫妻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尽管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但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一般矛盾,只要双方珍惜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体贴,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被告在庭审中承诺放弃广东的工作回岳阳与原告共同抚养小孩建设家庭,同时也考虑到婚生女XX、XX的健康成长,坚持不同意离婚,体现了被告对婚姻的珍惜与反思。由此可见,双方亦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静楠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2015)楼未民初字55号文书拟稿人龙一明报批时间2016年4月5日原告XX被告XX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不准许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负担。庭长审批意见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