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626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吕益明,男,汉族,职工,住抚松县。被告康宏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康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艳凤书 记 员 接洪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