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605号原告:吕某,女,1965年8月3日出生,银行职员,汉族,住合肥市黄山路绿城桂花园溪递苑*幢***室,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08031028.委托代理人:孙绪,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原告吕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吕某与被告费某已达成和解,原告吕某于2016年3月31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吕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