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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庆与被执行人杨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庆,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庆,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杨阳,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彦庆与被执行人杨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