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利军,车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利军,女,1955年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车兵,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利军因与被申请人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利军申请再审称:车兵没有在规定的2014年5月24日前与其协商确认第二年的房屋租金,无故拖延至2014年6月11日后;此外车兵知道我在法院有房屋买卖诉讼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还申请强制执行,不守时,不按时间顺序。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2015)丰民初字第10087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利军与被申请人车兵就承租房屋第二年以后的租金约定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原审在此基础上考虑按照第一年租金标准判决杨利军给付车兵拖欠租金,该处理并无不当;杨利军称其在法院尚有房屋买卖纠纷,该纠纷影响了其与车兵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因双方并未约定租金交纳要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故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与否与租赁合同无关,亦不能成为杨利军拖欠租金的理由;车兵在杨利军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正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利军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杨利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利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晶晶审判员 杨培红审判员 陈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