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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蒋进如与温火林,尹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温xx,尹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66号原告蒋xx,住址广西灌阳县。被告温xx,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尹xx,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卓灵(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