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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033号原告:潘某。被告: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