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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金芳与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方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芳,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方忠良,黄春花,方先锋,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193号之一原告冯金芳。被告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万龙村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方先锋,执行董事。被告方忠良。被告黄春花。被告方先锋。被告徐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芳与被告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方忠良、黄春花、方先锋、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芳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方忠良、黄春花、方先锋、徐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5071元,由原告冯金芳负担。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