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红雨与李传振、刘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雨,李传振,刘纯霞,常书东,陈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8-3号原告王红雨,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传振,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刘纯霞,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常书东,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陈惠芳,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王红雨与被告李传振、刘纯霞、常书东、陈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1、冻结被告李传振、刘纯霞、常书东、陈惠芳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2、查封王忠良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西文化路北香格里拉15#楼西单元1-2层西户房产[房产证号(2007)字第00150**号]。现原告��红雨申请解除对被告刘纯霞、陈惠芳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纯霞、陈惠芳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