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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斌、卞文彬与徐超、高兰花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卞文彬,徐超,高兰花,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异2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斌,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卞文彬,居民。被执行人徐超,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高兰花(系徐超之妻),盐城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王斌与申请执行人卞文彬、被执行人徐超、高兰花、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王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斌自愿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爱莲代理审判员  夏 凡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