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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万华与周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华,周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504号原告:万华。被告:周朋。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万华诉被告周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万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华负担。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