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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陈铁照、陈样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铁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陈样花,陈林全,陈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负责人吴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令珍,职员。原审被告陈样花。原审被告陈林全。原审被告陈长明。上诉人陈铁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铁照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铁照撤回上诉。上诉费417元,减半收取为208.5元,由上诉人陈铁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