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陈铁照、陈样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铁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陈样花,陈林全,陈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负责人吴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令珍,职员。原审被告陈样花。原审被告陈林全。原审被告陈长明。上诉人陈铁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铁照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铁照撤回上诉。上诉费417元,减半收取为208.5元,由上诉人陈铁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