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红方、范生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红方,范生泉,沈海松,但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施建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红方。被执行人:范生泉。被执行人:沈海松。被执行人:但小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红方、范生泉、沈海松、但小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0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2319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0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