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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永香与周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香,周祥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19号原告:张永香,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祥勇,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香诉被告周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张永香负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