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熊慧英与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慧英,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监1号原审原告熊慧英:女,193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审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李花兰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审被告之母):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法定代理人陈贻文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之父):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审原告熊慧英与原审被告陈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德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沈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清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