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栋诉被告关爱军、舞阳县育才实验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关安军,舞阳县育才实验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227号原告张栋,女。法定代理人张伟,男。委托代理人路新安,男。被告关安军,男。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被告舞阳县育才实验学校。住所地舞阳县宁波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元江,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与被告关安军、舞阳县育才实验学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跃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