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润鑫诉李菊花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润鑫,李菊花,汤怡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14号原告马润鑫,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党寨镇杨家墩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9008225112。被告李菊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小满镇店子闸村五社。被告汤怡萱,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小满镇店子闸村五社娘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润鑫与被告李菊花、汤怡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李菊花、汤怡萱送达应诉材料时,查明被告李菊花、汤怡萱并不在该处居住生活,本院遂限期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李菊花、汤怡萱确切的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润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润鑫。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晶晶 微信公众号“”